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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总办函〔2014〕7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首次集中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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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53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件编号: 税总办函〔2014〕71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总办函〔2014〕7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首次集中培训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首次集中培训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4〕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定于2014年9月开始举办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首次集中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党风廉政建设、经济形势、管理理论、领导力培养、财经理论、税收业务、经典研品、信息化、财经英语、军事训练等。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学员,共计110人。学员名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5号)。
三、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14年9月9日报到,9月10日开班。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为2个月。
培训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15号)。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学员于9月9日17点以前报到。未经请假批准不能按时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于9月8日以前登录税务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为本省(区、市)学员进行电子报名和注册。
(二)学员在参训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学员管理与考核办法》。严格执行考勤等请销假制度。学员因公、因私请假均须由所在省税务机关(税务系统外学员为所在单位)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计入总考勤。请假5天以上须报税务总局领导批准。
(三)参训学员应携带正装和必备的生活用品及运动衣物。
(四)培训费用由税务总局支付,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联系人:麦志斌、张群,联系电话:010-63410438。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报到联系人及电话:赵静、马丽;联系电话:(0514)87806600、87806967。传真:87806671。
接站地点及联系电话(报到当日开通接站手机):
南京禄口机场接站手机:13952796377;
南京火车站接站手机:13952796379;
南京火车站南站接站手机:15152726952;
镇江火车站及南站接站手机:15152726796;
扬州火车站接站手机:13952755617。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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