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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 待遇有新变化 来源:宁夏税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源泉扣缴/指定扣缴: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将填好的报告表提交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该表。
二、备查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留存资料如下: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三、相关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填写和报送/提交报告表,并承担相应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法律责任;归集和留存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扣缴义务人:确认报告表填写信息的完整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附报报告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配合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查。
四、纳税人申明 非居民纳税人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时,作出以下申明: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我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自行判断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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