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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6]10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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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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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6/4/20/art_8410_1239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6]10号
文件名: 浙财农税字[2006]10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10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10号
【发文日期】 2006-04-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厅。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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