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10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6]10号
【发文日期】 2006-04-2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厅。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