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合规的“北极星”——《社交电商经营规范》 2019-09-10 原文地址:http://www.dhl.com.cn/CN/tansuocontent/0008/016658/7.aspx?MID=0902
前言
2019年7月1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正式发布《2019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预计,2019年我国社交电商市场规模将超2万亿元,同比增长63.2%;从业人员规模将达4801万人,同比增长58.3%,社交电商呈现出蓬勃发展之态。然而,社交电商在快速成长中也出现虚假宣传、非法传销等问题,亟需平台建立内控管理制度,以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社交电商区别于传统电商,是以“人”为核心,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一种迅速发展的新兴电子商务模式。然而,社交电商“山寨产品泛滥”、“虚假广告宣传”、“涉嫌传销”等等标签,对其行业形象和市场生态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规范社交电商合规经营,商务部发布了《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目前已进入审核环节。本文就《规范》涉及的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宣传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承担、争议解决五个方面,进行系统化的细致梳理与总结,希冀能够为社交电商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提供合规指引。
一、社交电商经营规范 社交电商因其社交属性,若稍有不慎,容易触碰传销、非法集资等“高压线”,并为此付出“高昂学费”。对此,《规范》从市场主体依法登记、严禁传销、严禁非法集资、依法纳税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社交电商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为社交电商规范运营作出指引。
(一)市场主体登记
(二)依法合规经营
(三)电子合同
(四)电子支付 二、社交电商宣传规范 社交电商经营者宣传渠道多样,不乏有部分经营者因缺少合规意识对产品进行过度甚至虚假宣传,同时,著作权、商标等侵权事件亦屡见不鲜。如今年年初,小红书先后被主管行政机关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被处以行政罚款累计11万元[1]。对此,《规范》从广告、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三大维度,对宣传推广规范进行层层把控。
(一)商品信息
(二)广告宣传
(三)知识产权
(四)公平竞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报告》预计,2019年我国社交电商消费者人数将达5.12亿人,成为电子商务创新的主要力量。然而,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于2019年7月17日发布的《2019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自2013年以来,全国电子商务投诉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主要投诉问题为退款问题、商品质量、网络欺诈、售后服务等[2]。由此可见,社交电商交易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规范》特别对此作出了规定,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主体责任承担 均衡保障社交电商交易平台、社交电商经营者及社交电商服务商三方的权益,是《电子商务法》制定亮点之一。《规范》结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明晰确立了三方各自的主体责任,即经营者负有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而平台及平台服务商则负有管理职责及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一)社交电商经营者
(二)社交电商交易平台
(三)社交电商服务商
五、争议解决 当社交电商交易平台交易时出现纠纷时,设置一套运行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将会有利于化解各方之间的冲突。为此,《规范》就消费者与社交电商经营者之间及社交电商经营者与社交电商交易平台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作出指引。
六、结语
《规范》是我国社交电商立法的一次重要举措,意味着我国社交电商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也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又一次新突破。可以说,推动社交电商法治化、规范化,依法保障社交电商健康规范发展,正当其时。
文中备注:
[1]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8007948号、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8007969号、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8006705号。 [2]《2019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检测报告》,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9年7月17日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dhl.com.cn/CN/tansuocontent/0008/016658/7.aspx?MID=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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