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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2366热点问答请收下(你问我答 | 2020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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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06: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近期12366热点问答请收下(你问我答 | 2020年第九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491890&idx=2&sn=6601ba15eb7b0237f350af77323a1cb8&chksm=fd961b90cae192865cf7b809747b3aac327f987ab8aa60a5bd7a0c5909ecc39d235b889f6cb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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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5 16:25 编辑

叮咚!您的6月份12366纳税咨询热点问答
已上线

大家一起收藏备用吧!



敲黑板啦!!!税小宣专门给大家梳理了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频率较高的热点问题,下面这几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怎么处理的难题,还有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热点问题解答,快来看看这些答案是不是你想要的的!

01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到哪?
解答:直接在A100000的“营业利润”中体现。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13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具体表格见下图!

(图1)

(图2)

02

问: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特别行业
解答: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所有行业
答: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03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自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04

问: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解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5


问:我已经申报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后发现在个税APP填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错误,但是不影响年度汇算的数据(例如2019年预填报的赡养老人基本信息错误),现在个人所得税APP更正信息之后,会影响之前做完的汇算清缴吗?还需要更改申报吗?
解答:对纳税人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后发现专扣信息填报错误的,如果确定专扣信息错误不影响汇算数据,可更正填报的专扣信息。同时,建议重新更正年度汇算申报。
好啦,今天的12366纳税咨询热点解答就到这啦!请持续关注“宣城税务”微信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等着您!
-END-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
来源:宣城市税务局12366热线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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