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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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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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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8 2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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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稳定经济运行的配套政策。有缓缴社会保险费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在困难,可自愿暂缓缴费。具体操作如下:
一、五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可在5月申请退回4月费款,申请缓缴所属期为4月的单位应缴部分。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在5月申请退回4月费款,申请缓缴所属期为4月的单位应缴部分。
(三)补缴期限
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其中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 2022年4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其他月份的,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二、十七类扩围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
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二)实施期限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5月份不再办理缓缴。
(三)认定条件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申请缓缴上月企业发生亏损。
(四)补缴期限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三、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21年平均参保人数300人(不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期限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5月份不再办理缓缴。
(三)条件认定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申请缓缴上月企业发生亏损。
(四)补缴期限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四、灵活就业人员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特别说明
1. 缓缴适用于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2.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后,当月盈利的,应正常申报缴纳次月的社会保险费,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某一险种处于非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申请其他险种缓缴。
4.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缓缴申报流程
(一)登录衡水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
(二)点击“业务办理”模块
(三)点击“缴费核定”中“单位缓缴申请”按钮
(四)填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选择“缓缴原因”,勾选“缓缴险种”。
企业养老保险需单独申请,结束日期最大选择为“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同时申请,结束日期最大选择为“2023年4月”。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人工商户,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申请缓缴上月企业发生亏损,勾选亏损状况承诺书。五个特困行业企业不需要勾选。
(六)填选好以上信息,需阅读并勾选业务办理承诺。
(七)保存后提交即为申请成功。
七、提前缴纳缓缴费款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并已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因缴费人实际业务需要,需提前缴纳缓缴费款的缴费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选择提前缴纳缓缴费款功能。
1、 功能位置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社保费已缓缴提前缴纳,进入功能页面。
2、 填写信息
缴费人通过填写单位社保编码、险种类型、费款所属期起止等条件,查询已缓缴未缴费记录。费款所属期按照缓缴政策暂时仅允许输入【2022年3月-2023年5月】(后续根据最新政策调整)。
3、 提前缴费
根据查询条件查询已缓缴记录后,单击“提交提前缴费”按钮提交申请。
提交成功后,系统如下图提示,缴费人后续可通过“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人社核定)”功能申报。同时请注意此功能将查询不到已提交的缓缴记录。
4、 社会保险费申报
功能路径:企业/纯社保户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社保费申报(人社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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