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30 11:35 编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大局尽责担当,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降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降低疫情对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佛山市税务局联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梳理截止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相关税费政策和纳税服务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用足用好政策,支持复工复产。有关税收征管举措具体如下:

01
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的定额。
【政策依据】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02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
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0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延期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温馨提示】
申报纳税期为2020年2月份的税款,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可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04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依法申请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市监〔2020〕21号)
05
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充分发挥“一次不用跑”便民措施的重要作用。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APP、“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佛山税务企业号”及“粤税通”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常用涉税(费)业务(包括申报纳税、认定管理、发票领用等),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税的次数,降低窗口开通率,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佛山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编发: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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