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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厂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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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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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厂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31644&idx=2&sn=8c04da87af53509af92b2b74e4dafbea&chksm=bf258ce9885205ff2640d3ec346c9be1a11f6e6c847bfcdd09ae245d04b9fa57cd819ac130e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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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有一处厂房需要对外出售,该厂房的所在地与我公司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请问,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出售该厂房是否仍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厂房,不适用202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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