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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税加油站】哪些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或者免征环境保护税?一文带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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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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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2 16: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丽税加油站】哪些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或者免征环境保护税?一文带您了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04924&idx=1&sn=f32570a538fcc689c729cec4905f6133&chksm=f9e7c154ce904842e53e34cdbfadd3cb2dd5c90b182a94134368113f53dd44026f5394af58e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0 16:37
二维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
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哪些情形又属于
免征环境保护税呢?
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END
统筹|沈灿洪
审核|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和文宏、杨光鸿
终审|李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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