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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课堂 | 举例说明,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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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8-10 14: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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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小税课堂 | 举例说明,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54874&idx=1&sn=98c55a6f5428f76b1b38483968434011&chksm=fbc1eadfccb663c9579ed5787cab0fc54e5abaf8f809bc4bb99c7817b711ca55068962c17b8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9 18:17
二维码:
-
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请往下看
老公,我想跟你商量个事儿。我们把现在的房子卖了,换一个大户型的怎么样?
我也一直有这个打算。这不,我今天还搜到了这样一条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太好了,我们出售住房还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了!
不过,有个麻烦事,我们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不一致,我也拿不准自用是否超过了5年。
这有啥麻烦的,打开保山税务公众号看看里面有没有相关文章呗!
买房卖房是我们生活中的大事,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购房时间应该如何去判断呢?实务中,由于我们个人取得房屋的方式、途径不同,因此购房时间的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具体可以参照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判断:
一、个人购买住房的购房时间判定标准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二、个人通过非购买形式取得的
住房购房时间判定标准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例如,2018年小寅从父母处继承一套住房(该住房在2005年购置取得)。此时应以2005年作为认定,小寅继承的住房已满足五年期限要求。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
三、因“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购时
时间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例如,2020年,老李退休,拟将自有的住房转让(购房合同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收据开具日期为2019年2月6日),此时老李的购房时间应为2018年12月13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五条规定。
四、由司法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确认
个人购买住房的购房时间判定标准
?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龙陵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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