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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丨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17个行业,具体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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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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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9 00: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你问我答丨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17个行业,具体如何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637034&idx=1&sn=cfc35e2cdd6366833597ce1fa7e3e7ae&chksm=bd7a3df78a0db4e131f5cb00244d25e951282c83f11e2d4db4dc743cc8a6ff64c0cbf931ee2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8 11:49
二维码: -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的17个行业包括哪些?实施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以及娱乐业等17个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最迟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补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最迟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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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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