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42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634|回复: 0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6-12 11: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8/9/19/art_8410_1237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文件名: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发文日期】 2008-09-19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土地的权属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按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移。为加强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的契税征管,特通知如下:
  
  对承受按份共有人的房屋、土地权属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契税。涉及是否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判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