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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公安部 公通字〔1994〕97号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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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1912/t20191211_1054982.html
发文单位: 公安部
文件编号: 公通字〔1994〕97号
文件名: 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件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1994年12月14日
附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W020191211543215795746.png
填写说明
  1.调动人姓名——填写申请调动者本人姓名。
  2.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申请调动者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4.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调动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5.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等:
  6.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迁入地方的户口登记机关名称。
  7.迁入地址或单位——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8.迁移原因——填写调动的理由。如“工作调动”、“录干”、“招干”等。
  9.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10.承办单位签字盖章——由填写表格的人签名,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盖章,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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