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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酒”已发出未确认收入被定偷税和骗税

匿名  发表于 2022-8-4 00:10:04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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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酒”已发出未确认收入被定偷税和骗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3 19: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089&idx=1&sn=7af4c91c85ec82d3870c12f747f32f0e&chksm=8c0a1197bb7d9881c7932b59ce3adff419a645b1e9e5f3eccdb6d46f86ee501b141aec1780b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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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已发出未确认收入被定偷税和骗税
苏州税一稽罚[2022]74号
一、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销售“金沙回沙酒”,货物已发出,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造成少申报2021年增值税销售收入7822109.72元,多申报2022年增值税销售收入1252971.69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度增值税316864.59元,多退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增值税留抵退税537123.3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2180.52元。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537123.38元1倍罚款,计537123.38元;处少缴增值税税款316864.5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8432.3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2180.5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090.26元。
税舟补充:
企业商品发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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