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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明电〔2000〕48号 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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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14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明电〔2000〕4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明电〔2000〕48号 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2000〕4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国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层层抓落实,各部门要按总局分工原则各负其责。 为了切实抓好落实,区局成立“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吴新联,成员:张成生、佟伟、王军亮、郭辉、安尼瓦尔、朱瑛,办公室设在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由朱瑛通知负责具体工作。各地也要相应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区局票正处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工作,各地可根据机构设置情况明确该项职责。 各地国税信息部门负责对所属各市、县征收部门转交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在每月15日前上传区局信息中心。 区局信息中心每月20日前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传信息的同时,须将疆内出口企业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给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供退税审核使用。 各地国税局须在8月底前完成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传、核对等项准备及试运行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专用税票信息的核对情况列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上报区局。 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规定,在审核退税时核对专用水漂电子信息,凡企业申报单证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符的,要及时进行书面函调,回函无误方可办理退税。 实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各地要顾全大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达不到90%的地区,区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扣减该地区出口退税计划。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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