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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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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fwj/zfwj/bgtwj/201905/t20190523_74689.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京政办发〔2001〕14号
文件名: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 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 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1年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本着既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要严格控制首都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婴儿随父落户问题

    (一)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生育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按学龄前儿童优先解决的原则,凡满 5周岁的儿童,可以随父落户。

    (二)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凡满5周岁不满 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随父落户;已满6周岁的可以申请随母投父落户。

    (三)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违反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婴儿不予解决在京落户问题。

    二、关于夫妻投靠落户问题

    夫妻分居的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结婚已满10年,可以投靠在京一方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问题

   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身边无子女,并且其它城市也无子女的,可以投靠在京子女落户。

    四,关于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落户问题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要求在本市落户的,按照《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 41号)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远郊区县的试点城镇落户。

   五、其它问题

    (一)对子女随父在京落户、夫妻投靠在京一方落户、老人投靠子女在京落户以及在京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在京落户实行指标控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京落户问题另行规定。

    (三)通过投靠办理“农转非”的有关政策比照本《意见》进行调整。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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