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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退役军人,这个税惠锦囊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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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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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 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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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报
标题:
@退役军人,这个税惠锦囊请收好!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01 17:1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5NDY4MQ==&mid=2654685573&idx=3&sn=344241ad5bbfb888416ac3079d610058&chksm=bd0933f38a7ebae517df3a4da87bd21f6d6d71025078250f1818372c2beeda235ba0f1e041d3#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八
一
今天
特别是今天
如果你是军人
如果你是即将退役或者
已经退役的军人
那你一定要收好这个锦囊
它会助你登上另一座山峰
税务人员走进军营
为即将退役的军人带来税收优惠“锦囊”
01
八
一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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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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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八
一
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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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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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八
一
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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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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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八
一
政策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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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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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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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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