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开发票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2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个别地区反映,税务师事务所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自行规定提供开票服务的时间,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中介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67号)的各项规定,在每个工作日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开票服务,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个别中介机构擅自规定开票时间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各地对中介机构开展的涉税业务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