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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22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开发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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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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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83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10〕22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22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开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开发票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2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个别地区反映,税务师事务所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自行规定提供开票服务的时间,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中介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67号)的各项规定,在每个工作日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开票服务,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个别中介机构擅自规定开票时间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各地对中介机构开展的涉税业务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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