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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16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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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16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16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1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局应在所得税管理处(科)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办法》所涉及的表格及“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由各地根据要求自行印制、刻章。
四、各地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科)应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定期交换《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信息。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见《办法》附件2),并于次年1月10日前通过FTP上报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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