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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15号 关于新疆自治区烟草公司所属分公司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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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25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3〕1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15号 关于新疆自治区烟草公司所属分公司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新疆自治区烟草公司所属分公司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15号

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提高我区烟草系统的管理水平,实现“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新疆自治区烟草公司对全区的烟草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
成立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全区烟草系统的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管理体制,降低经营成本,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方式,以十六个地州分公司为核算单位,取消县级烟草机构的法人资格,仅作为地区派出的配送中心,采用报账制核算。资金结算中心采用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模式,十六个分支机构在当地工商银行各开立一个“销售收入专户”和一个“费用账户”,“销售收入专户”用于销售收入款的划转,即:分支机构只能将销售收入款存入“销售收入专户”,不能支取。各开户银行再将上一工作日的余额全额划入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专用账户。各地州分支机构与资金结算中心签订付款协议,委托资金结算中心支付购货款。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分支机构进货发票的金额将货款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直接划转到供货单位,同时打印付款凭证并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章。“费用账户”为各分支机构的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接受从资金结算中心划入的费用款,以及分支机构的日常零星开支。由于烟草经营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造成全区烟草经营单位付款账号与地州分支机构账户不符的问题。
为此企业向区局提出申请解决办法。
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本着扶持企业发展、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影响企业正常纳税的原则,区局意见:
在货物购销真实的前提下,经地州所在市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对自治区烟草公司各分支机构委托资金结算中心支付购货款造成的付款方向不一致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此项付款仅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账户,账号3002010109022520000。由于烟草公司改制造成各地州范围内的税款转移问题,根据税收管理权限,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协调解决。各地在执行以上办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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