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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652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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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48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5〕65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652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65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国税局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安排好开票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新票据启用前准备工作,一定要确保2006年1月1日启用新票据后,发票发售和税务登记证换证等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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