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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4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并将有关内容公告纳税人,使纳税人了解相关收费的标准,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未公布年服务费浮动标准前,我区一般纳税人年服务费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此前服务单位多收的服务费应采取退款或延长服务期限的方法解决。
三、对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在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的同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
四、服务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搭售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对纳税人与服务单位出现计算机等设备安装税控专用设备在技术指标等方面发生异议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的,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交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完成计算机的复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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