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3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国税函〔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和纠正,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对本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并向每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逐一核实。新国税办〔2005〕137号文件规定的原定于今年6月份的进行的工作合并到本次调查中。
三、各地须将本次调查的情况于6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上报路径:FTP:“// centre/区局流转税处/2009年6月防伪税控服务调查/”。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