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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1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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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51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6〕1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1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应将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规定尽快告知出口企业,并在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时认真把关;对于出口企业在2006年已申报的出口货物,要求按照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重新补做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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