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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明确:“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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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6 0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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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局明确:“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执行口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5 14:00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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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政策解读培训课件
授课人:吴灿
一、关于纳税人
税法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两种情况下属于印花税纳税人,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纳税人,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了解释:应税凭证是指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纳税人,《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备注: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文件)按照应税凭证标的的不同,参考增值税、所得税相关规定,以便利征纳为原则,分四类情形进行了明确,
一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二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三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四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以上两种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为规范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管事项公告》(备注:是指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下同)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另外,对于部分特殊情形如何确定纳税人,《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进行了明确,
一是
明确“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原则;
二是
据前述原则,明确采用委托借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明确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和税目税率
(一)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延续暂行条例
正列举方式
,明确为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同时,考虑到征管实际,《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还明确一是延续现行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二是延续现行规定,明确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三是结合征管实际,
新增明确部分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规定
,这些凭证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需要说明的是,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仅是部分征管实践中问题较为集中的凭证,并未对所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凭证进行列举。
(二)税目税率
一是
怎么理解“书面合同”。印花税立法遵循税制平移原则,为避免对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税,扩大征税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应税合同应为书面合同。考虑到纳税人书立合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而如何界定“书面合同”亦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
对书面形式合同已有相关规定,即《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三款“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书面合同”定义可以参考《民法典》规定理解。
二是
怎么理解买卖合同备注内容。印花税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暂行条例制定之时,税目中的“购销合同”主要是参考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中相关概念,而经济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后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购销合同”逐步被吸纳合并到“买卖合同”的概念当中,但暂行条例一直未做调整。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
签订主体包括个人,因此在备注中明确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订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遵循了印花税立法税制平移的原则。具体来说,备注中“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
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三是
怎么理解借款合同备注内容。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概念已有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因此
借款合同税目备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具体范围,可以参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名单;“同业拆借合同”具体范围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关于计税依据和补税、退税
(一)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税法在计税依据部分主要延续了现行政策和征管执行实际,
重点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情形,如何调整确定计税依据以及补税退税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征收管理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具体为:明确纳税人应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征管事项公告》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完善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关政策,规范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
(四)税法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与其他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五)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延续了现行政策。
(六)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优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为: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应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七)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延续了现行政策。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还明确
一是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是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三是
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四是
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五是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六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税收优惠
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优惠政策衔接公告》明确,对现行印花税优惠政策按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三种方式分类处理。其中对仍在执行且印花税法没有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一些阶段性改革工作或特定事项出台的个案印花税优惠政策,因已执行完毕,印花税法实施后宣布失效;对于已被印花税法的新规定替代以及不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在印花税法实施后一并废止。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税法规定免税情形涉及的主体进行了明确,具体为:一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二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三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五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六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还明确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即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印花税优惠政策普遍情况下双边免、特殊情况下单边免。
为便利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征管事项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一)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新增规定。
(二)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征管事项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地点,具体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新增规定。
(四)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新增规定。
《征管事项公告》对纳税期限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具体为: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六、关于印花税票
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七、关于《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征管事项公告》修订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优化征管,增加了“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等9 个项目,其中1 个为必填项;二是根据税法规定,对部分项目名称进行修改,如“应纳税凭证编号”改为“应税凭证编号”,“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改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三是增加表格智能填写相关功能,包括“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由系统自动编号、“税目”“子目”提供下拉菜单功能并设置对应关系、“税率”根据“税目”“子目”选择情况自动带出等。下面,根据《征管事项公告》内容设置3 个场景,演示纳税人应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举例说明1:
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 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 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 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 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 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 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 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 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 万元×0.3‰+1000 万元×0.3‰+500 万元×0.5‰=5800 元
举例说明2:
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 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 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 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 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 万元×1‰=100 万元
举例说明3:
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 年8月25 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 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 年10 月12 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 年3 月7 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 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 年10 月、2023 年1 月、2023 年4 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 元×0.3‰=0 元
纳税人丙2023 年1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 元×0.3‰=300 元
纳税人丙2023 年4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 元×0.3‰=900 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包括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多次结算的情况),纳税人可以按税目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来源:财税星空、全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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