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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5]30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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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5/7/25/art_8410_1270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5]305号
文件名: 浙地税函[2005]30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5]305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5]305号
【发文日期】 2005-07-2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48号)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和协商,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水平。各地有关贯彻落实情况须于2005年10月15日前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报省局。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地区车船的数量、类型、应税(免税)车船情况按附件《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要求填报,并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以后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须于下年度1月20日之前上报省局。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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