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8
  • Tax100会员 28021
查看: 567|回复: 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7〕0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12 1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1997〕010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1997〕0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10号
  全文有效
  1997-01-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社会进行捐赠,并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按财税字[1996]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捐赠比例的,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超过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的部分,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机等形式,通过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未通过广告公司的,须按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三、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须按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