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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4月申报期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30万元销售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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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7 16: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4月申报期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30万元销售额如何计算?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F6JhL1D7iWAfx_kr0L6P6A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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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7 15:36 编辑

【增值税Q&A】4月申报期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
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30万元销售额如何计算?
来源:海南税务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4月申报期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30万元销售额如何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一季度增值税时,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然后加总计算一季度销售额。

若纳税人一季度取得的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则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中1-2月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2020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微信图片_20200427153829.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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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F6JhL1D7iWAfx_kr0L6P6A  发表于 2020-4-2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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