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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案例:银行承兑汇票作假成证据

匿名  发表于 2022-7-22 15:40:44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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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案例:银行承兑汇票作假成证据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1 20: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021&idx=1&sn=45be6779d0ab3bedbfa102bf77d8f5df&chksm=8c0a11cbbb7d98dd43f475837d5c0acc67e0033bd9c46a4073cec4493e4b54f068dafdc7164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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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银行承兑汇票作假成证据
这是提供虚假资金流的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罚〔2022〕6号
济南市莱芜鑫*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41411B)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西**村)接受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8年2月5日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7001***0,发票号码0985**5-09***60,金额599996.94元,税额101999.46元,2018年2 月已全部抵扣。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全部虚开。
2、你单位提供的与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结算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与承兑银行留存的票据原件不符,银行留存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及最后收款人均不涉及你单位和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而你单位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涉及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存在资金结算不真实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登记表、抵扣明细表、申报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款109,139.4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9,139.4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处〔2022〕7号
济南市莱芜鑫**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2****11B)
我局(所)于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西**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18年2月5日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7001***0,发票号码098***55-098***60,金额599996.94元,税额101999.46元,2018年2 月已全部抵扣。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全部虚开。
2、你单位提供的与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结算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与承兑银行留存的票据原件不符,银行留存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及最后收款人均不涉及你单位和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而你单位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涉及莱芜市盛*经贸有限公司,存在资金结算不真实的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决定追缴增值税101999.46元并处少缴增值税101999.46元1倍罚款101999.46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39.96元,并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39.96元1倍罚款7139.96元。
2、根据《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2011年1月8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3059.98元;对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征缴,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039.99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1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增值税、城建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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