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17
  • Tax100会员 27999
查看: 68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8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12 11: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293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86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8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5-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5〕8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