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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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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91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27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四票”)的数据采集和稽核比对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见 国税发〔2003〕121号国税函〔2004〕695号国税发〔2004〕68号、国税发明电〔2004〕35号文)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四票”数据上传总局,但由于种种原因每月均有部分省市的数据不能及时上传,造成总局“四票”数据稽核比对结果不能按时下发,给各地异常票审核检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保证该项工作正常进行,现将“四票”数据上报时间和有关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每月20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第五联清单数据,废旧物资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二、每月23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1月开始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5年4月征期开始,原手工采集的代开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不再通过FTP上报总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总局将不定期对数据上传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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