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621
  • Tax100会员 32620
查看: 127|回复: 0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2-7-18 14: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长春税务
标题: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E0ODMzMg==&mid=2650654785&idx=3&sn=c6fd5816fb32079dde3c27f8216df43c&chksm=8edab502b9ad3c141d2a2b76a6a0090cd1ab62bb59a3b937f07c347a8b11a65b03fe78d29e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8 14:30
二维码: -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207/18/674_1658126754975.mp4
相关问答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销售比重如何判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销售比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判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可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注意: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537_1658126755493.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