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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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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56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08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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