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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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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76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95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5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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