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及早做好设备运维。疫情期间,我市能源企业努力客服设备运输等困难,对发电机组和电网设备等都做好了检修,可以保障能源设施以较好的状态投入迎峰度夏。因此,今年迎峰度夏期间上海能源电力供应是有保障的。(市发展改革委) Q 我是一名特殊工种操作工,手上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因为受到疫情影响,没来得及参加复审。证书和复工会受到影响吗? A 答:据统计,上海有近30万特种作业人员。正常情况下,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就要复审一次,如果没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视作无效。
受这次疫情影响,本市有超过4.5万安全生产领域的持证人员没能按时复审换证。这里面不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还包括危险化学品以及金属冶炼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干部。针对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安全生产复审培训和考核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已经作出安排并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所以,本市受疫情影响没有按期复审的有关人员,他们所持的证书有效期是自动顺延到疫情防控结束的,也就是说不会对复工复产产生影响。市应急局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复审考核工作政策,尽早启动各类证书的复审发证工作。(市应急管理局) 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优化营商环境 02 强化为企服务 Q 我们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不太清楚政策的落地进度和实施细则,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 A 答:可以登录“一网通办”、随申办、市企业服务云“惠企政策一窗通”,以及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推出的小程序“益企服”平台。
上海也将提高“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率,通过线上审批、线上服务、线上帮办、电子证照应用、告知承诺办理、自动顺延许可证有效期限等方式,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为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办事提供便利。(市经信委) Q 如何在线上办理新办企业相关手续? A 答: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系统办理,按需在线“一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五险一金”、还可以享受银行开户预约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完成登记后同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市场主体按需领取电子发票,员工“五险一金”业务全程在线办结。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恢复办公后,市场主体可到开办企业“一窗通”单一窗口,“一窗领取”包含纸质营业执照、免费实物印章、纸质发票和免费税务Ukey在内的开办企业“大礼包”。(市市场监管局) Q 办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手续可以在线上办理吗? A 答:近期,市场监管部门正拓展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适用范围,推行企业变更登记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需在线办理变更登记。系统可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变更信息,自动生成格式化申请表单,并为申请人提供与变更(备案)事项精准匹配的材料清单,申请人自主上传个性化材料,由登记机关为其提供在线预审、材料辅导等服务。企业变更登记全程网办系统6月1日正式上线。(市市场监管局) Q 企业来上海投资过程中涉及跨地域、跨部门的瓶颈难题如何反映? A 答: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企业跨区域投资协调服务(网上咨询)”事项(拟上线)或异地商会等社会化企业服务平台,提交来沪投资过程中涉及跨地域、跨部门的困难诉求。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通过联动相关地方、相关部门提供协调服务。(市合作交流办) Q 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延期还贷、贷款违约等失信行为,是否列入银行失信名单?如何申请修复? A 答:上海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为助力疫情期间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发展,上海制定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年4月,全市金融机构通过主动筛查、与企业协商等方式,累计为85,000余名个人和近2400家企业调整了还款安排或征信记录。2022年3月以来,各类主体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和“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线上平台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全市共在线转办或审核信用修复申请872件,受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303件,助力相关企业抗疫复产。(市发展改革委) Q 我是一家中小企业,希望参与政府采购扩大业务范围,有支持措施吗? A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供应商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应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参与网上采购的供应商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CA证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国家长期发展战略,也是政府采购重要政策目标之一。财政部、工信部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通过加强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