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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预防留抵退税风险,便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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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题: 预防留抵退税风险,便享红利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5 16:5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MzOTMxMA==&mid=2650276467&idx=1&sn=ec54bbb4f44be9dba8112f6a5504044c&chksm=83bff372b4c87a6432d407088955b6a3bf78d101d75b126c4559e7e1c95701a57934a2cca6e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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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目前,优惠政策不断“加码”,留抵退税政策向“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扩围,进一步释放红利。广大纳税人在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要注意防范其涉税风险点,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1
少计收入,逆增留抵骗取退税
典型案例
甲企业为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营销售化妆品、护肤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很大部分的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不需要企业开具发票。为了骗取留抵退税,该企业隐匿这部分未开票收入,不申报,从而形成大量的留抵税额。
聚焦风险
通过隐匿不开票收入从而形成留抵不符合相关规定。
风险预防小Tips
未开票收入不等于不用申报,纳税人应如实、及时申报未开票收入。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
虚列进项,扩增留抵骗取退税
典型案例
乙企业为制造业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让中介服务企业为本企业开具与实际业务无关的现代服务专票,从而虚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同时,打算在成功申请留抵退税后,通过个人账户给中介服务企业提供“好处费”,从而双方“受益”。
聚焦风险
通过让中介公司为本企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无关的专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预防小Tips
企业不能为了扩大留抵而让他人为本企业虚开发票。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进项不转出,暗增留抵骗取退税
典型案例
丙企业为餐饮企业,为了发放员工福利,购进了大批食品礼盒,作为季度奖金发放给员工。为了增加进项税额,获取留抵退税,作为员工福利的食品礼盒的进项税额未转出。同时,该企业在2020年享受了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期将当期专用于免税收入而获取的进项发票再认证,且进项税额没有正确转出,从而进一步扩大留抵税额。
聚焦风险
为了扩大留抵税额,企业将已经抵扣的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未及时作进项转出不符合相关规定。
风险预防小Tips
将已经抵扣的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外购礼品发放给员工,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相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4
关联交易,转嫁留抵骗取退税
典型案例
丁企业为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拟注销企业。其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80万元,但纳税信用为C级,不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为了将结存的180万元留抵税额变为退税,该企业将资产高价卖给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B,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80万元,之后将企业注销。B企业虚假抵扣180万元进项税额后,从而形成大额留抵,并将虚假产生的180万元留抵税额申报了退税,并返还给丁企业后获取“返利”。
聚焦风险
有部分不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在发生企业注销业务时,向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操纵其办理留抵退税。这不是“一家便宜两家笑”,骗取退税是双双违法。
风险预防小Tips
不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与关联企业“合伙”骗取退税。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 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 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 符的发票。
5
利用优惠政策,套取多重退税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成立的A软件开发企业,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为了帮兄弟公司B机械制造厂增加进项税额、扩大留抵。2022年4月,向B机械制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万,税额130万元。而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当期申请办理了100万元退税。下游B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抵扣该发票后,申请办理留抵退税130万元。A、B两家企业共计办理退税230万元,而实际入库税款只有130万元。
聚焦风险
依据相关规定,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A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而下游B企业申报留抵退税的虚假成分会水涨船高,涉税风险更大。
风险预防小Tips
上游享受即征即退企业,要如实开票,不能利用税收减免和地方财政扶持返还作为赢利保底,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下游企业应合法、合规申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合法使用发票、合规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电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医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税收风险预防小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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