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退货进项税额未转出办理留抵退税额的处理
“穗税一稽罚〔2022〕57号”案例显示广东*和健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发生购进货物部分退货,未索取红字发票,也未自行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一并办理留抵退税。这里需要思考的是:1.从应当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开始到办理留抵退税时为止,是否其中存在应纳增值税的申报期?2.如果连续增值税留抵,还原后也没有应纳税额,该如何看待处理?或者该如何处理?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向广东*和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冲吸式消融电极一批,取得广东*和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代码44002***0,发票号码3970**11,金额349823.02元,税额45476.98元,价税合计395300元;发票代码4400***130,发票号码397****2,金额192212.39元,税额24987.61元,价税合计217200元。上述发票涉及进项税额合计70464.59元,你单位已在税款所属期2020年12月抵扣。
上述发票涉及的部分货物你单位在2021年12月退回广东*和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货涉及的进项税额为50,734.51元,你单位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相应的账务处理。你单位在2022年4月申请退还2022年3月存量留抵税额205,481.85元,并于当月取得相关退税款,其中包含上述退货涉及的进项税额50,734.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2)你单位提供的相关退货单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抵扣清单;(4)你单位申请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相关资料;(5)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购进货物发生退货后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相关账务处理,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50,734.51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3,551.42元1倍的罚款,合计54,285.93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0,734.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551.42元。
三、处罚内容
你单位在购进货物发生退货后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相关账务处理,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50,734.51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3,551.42元1倍的罚款,合计54,285.93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0,734.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55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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