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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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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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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25733&idx=5&sn=cda9cc4efc6738e2c7b8843fa87fd730&chksm=87230691b0548f87995a67c90fa6776c40a1604fb96ff44d6d87e939e414c0449f3d8af0826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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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3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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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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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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