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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个人(不含个体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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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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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 02: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全面推行个人(不含个体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全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质效,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进一步拓展“零跑动”服务范围,我局决定自6月30日起,全面推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相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个人(不含个体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默认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我局各办税服务厅原则上不再受理代开纸质增值税普发票。
二、推行时间
  2022年6月30日起试运行, 7月11日起正式运行。
三、办理指南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操作指引,速来学习!》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操作指南:(https://mp.weixin.qq.com/s/sSdrtq46pNVWceAoXMIE9g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方式
个人(不含个体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成功后,以短信链接形式发送电子普票版式文件至代开人和受票方手机,可以自行下载电子数据保存,也可选择自行打印纸件保存。
自行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件,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律效力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意事项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法作废,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等情形,应开具红字发票。
2.开票方和受票方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3.开票方和受票方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执行。
4.该类业务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0898-23885157(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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