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多办理退留抵退税缴回的处理建议
叶全华
税务机关应严格区分骗取留抵退税与一般性多办理退留抵退税的界限。对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但骗取留抵退税的具体情形呈现多样性,有的情形可以引用现行的规定进行处理,有的情形则具有新型的特点,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处理办法,应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处理的适用法规的办法。
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作为一项制度,就有必要考虑全面地处理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形,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有依据的处理。对骗取留抵退税之外的一般性多办理退留抵退税行为,虽然呈现出多种情形,但其中存在仅仅是因为确认收入时点的错误等非主观故意引起的暂时性多退留抵退税的情形。这类情形一般能够在不远的后期又会通过确认收入等形式重新缴纳。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这一规定有点笼统,笔者建议对非主观故意错误的一般性多办理退留抵退税行为,可以参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处理和第五十二条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追征处理的基本精神进行政策完善。
1.明确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情形的界定。笔者认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应界定为有证据表明属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错误和明显的笔误以及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多退留抵退税款的情形。
2.纳税人发现的和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的多退留抵退税款,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逾期缴回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主要考虑的是,既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分清责任承担,又督促纳税人及时缴回税款。
3.税务机关发现且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的多退留抵退税款,纳税人缴回之前,如果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缴回时应相应加收滞纳金;如果未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缴回时需加收税收利息。税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具体可以以纳税人缴回当日适用的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计算期以纳税人实际取得退税款之日的次日起,至缴回退税款之日止。
系列1:现行留抵退税的基本原理
系列2:现行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原理
系列3:留抵退税与出口退(免)税的竞合
系列4:留抵退税与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异同比较
系列5:骗税或违规多办理退税的基本特征识别
系列6:办理留抵退税的风险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