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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税加油站】一文了解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如何判定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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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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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3 22: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丽税加油站】一文了解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如何判定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03276&idx=1&sn=09992fba6113c05764dd128341a1e5db&chksm=f9e7d8e4ce9051f233f33f08c403ec70a1ff719c0a2860b9d1e69841c91f0a99b2abf1b47d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1 16:30
二维码: -


Q
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由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A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Q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A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注意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ND
供稿|宁蒗县税务局
统筹|沈灿洪
审核|市局所得税科、和文宏、杨光鸿
终审|李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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