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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政策解读之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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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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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2 01: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政策解读之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25304&idx=2&sn=9c45730fae80590f68cef0ef8f815c20&chksm=8723044cb0548d5a25c18fb0d60223c951b044cdb98958b793231b677c10e980e50755ec29a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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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政策解读(八)
——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简便了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优化调整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开具和使用方式,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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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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