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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单位销售单据锁定偷税行为

匿名  发表于 2022-6-16 00:10:05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单位销售单据锁定偷税行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5 21: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861&idx=1&sn=f487d39e08237fdee31d710751808692&chksm=8c0aeeabbb7d67bd3770b86d83858d78381b1935fcf9fe47f8aaa6efae05301ac1b2940c677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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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税一稽罚〔2022〕6号”显示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度揭阳市***五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偷税进行了查处。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报销售收入,虚增期末留抵税额,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偷税行为。
检查人员在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的配合下,突击检查了你公司的生产场地和办公室。
经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办公室现场提取的销售发货单、收据以及会计凭证、相关账簿等资料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销售多个型号的手电筒、头灯给梁某某、姚某、骆某某等人,总共开具12份印制有“广东省揭阳市康量五金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单据(以下简称“销售单据”),对应销售金额合计554830.00元(折算为不含税金额 491000.01元)。经我局检查、核对你公司检查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资料,在应收账款中没有梁英玲、姚杰、骆洪英等会计科目,你公司的会计凭证也没有上述12份销售单据及对应销售发票的入账资料。经调取你公司银行资金流水,发现你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同上述客户的往来记录。
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所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每月增值税无票销售收入申报额均为零,证明你公司存在销售单据未如实入账核实的情况。
根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的询问笔录,他承认在2021年10月至12月,你公司通过低于市场价格的销售方式处理一批库存产品,分别向梁某某、姚某、骆某某等人销售手电筒、头灯等产品,销售时由公司开具销售单据,总共开具12份销售单据,销售金额合计554830.00元。货款通过现金收取,收取现金时由你公司出纳林某某开具收款收据。由于林某某认为你公司这部分库存产品是低于市场价销售,没有利润收入,所以没有将你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相关单据提供给会计入账核算,隐瞒了你公司这部分销售收入,造成了你公司对这部分销售收入没有如实申报纳税。
经我局检查,确认你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少报销售收入合计554830.00元(折算为不含税金额491000.01元),少缴增值税63829.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68.10元、教育费附加1914.90元、地方教育附加1276.59元。
(二)你公司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的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开具的12份销售单据视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销售金额554830.00元,你公司少缴印花税166.5元。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三、处罚情况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税款 63829.99元处以1倍的罚款63829.99元,对你公司所偷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4468.10元处以1倍的罚款4468.10元,对你公司所偷印花税税款166.5元处以1倍的罚款166.5元,合计罚款68464.59元。
税舟后语:
这个案例的描述来看,可能尚未构成刑事责任。如果相似的案件案情构成刑事责任,出纳认为不需要入账而隐匿销售的表达,就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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