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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本月底截止,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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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6-12 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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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长春税务
标题:
个税汇算本月底截止,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E0ODMzMg==&mid=2650653605&idx=4&sn=411ca48c2ecff30f909a272721eb00f3&chksm=8edabee6b9ad37f00f5f055df8fa17f18c3d2c4dc6acddf9aacc9f6da034e106e3fce4143b5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1 14:30
二维码:
-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我们为大家梳理了一些个税汇算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
3.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我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答:
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妻子在A省市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B省市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B省市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
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丈夫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2.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A省市,被派往B省市分公司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B省市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B省市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B省市,应当按照B省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2.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
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3.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答:
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于2020年的年末住院,2021年的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
纳税人2020年住院,2021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2021年的支出。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2021年度汇算时享受此扣除。
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
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4.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来源:吉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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