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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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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66dae401586abda70a0036&entryCode=00010001010100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2〕11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年07月3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1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注释:第二条废止于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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