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98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599|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1 11: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13a331015815763b020071&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37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