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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的政策解读(五)——收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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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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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6 20: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二分局
标题: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的政策解读(五)——收汇管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QyMzMzNA==&mid=2247496447&idx=1&sn=4588b75e27edf317fe282e1845ad6bb9&chksm=ec61acb6db1625a0ba890cc4239a050f51c1589ba2a66f574825ba52589b576936b996855ed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6 15:07
二维码: -

一、9号公告关于收汇管理有什么措施红利呢?

“一个增加”:公告新增一个视同收汇情形,纳税人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可以视同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个减少”:不能收汇从事前申报事项改为事后备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原因的,只需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二、注意自2022年6月21日起,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例1:出口企业A在2021年出口一批货物,那么如果A在2022年6月21日前申报这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其对应的收汇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如果A在2022年6月21日之后申报这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则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例2:出口企业B在2022年出口一批货物,那么如果B在2023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申报这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其对应的收汇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如果B在2023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后申报这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则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三、公告中的收汇材料具体指哪些材料?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9号公告附件《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期制作 | 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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