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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号公告关于收汇管理有什么措施红利呢?
“一个增加”:公告新增一个视同收汇情形,纳税人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可以视同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个减少”:不能收汇从事前申报事项改为事后备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原因的,只需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二、注意自2022年6月21日起,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例1:出口企业A在2021年出口一批货物,那么如果A在2022年6月21日前申报这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其对应的收汇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如果A在2022年6月21日之后申报这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则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例2:出口企业B在2022年出口一批货物,那么如果B在2023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申报这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其对应的收汇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如果B在2023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后申报这批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则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报送收汇材料。
三、公告中的收汇材料具体指哪些材料?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9号公告附件《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期制作 | 第二税务分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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