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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第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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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1: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66dae401586ad6347d0056&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1994)财税字第6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第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年10月1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6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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