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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京人社发〔2022〕4号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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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6-2 21: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sszc/zxwj/202206/f071d913c2c243a7ac13a97f8dc685aa.s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人社发〔2022〕4号
文件名: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2-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行业名单见附件)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确认

申请缓缴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四、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21年度在京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三)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四)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及时缴费。

2022年在本市新开户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须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

五、办理流程

(一)符合中小微企业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参照执行单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二)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在提交缓缴申请时,须阅读承诺书和缓缴协议,确认并同意后即申请成功。

(三)参保单位须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如核查不符合条件,将取消缓缴资格,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申请时间

缓缴申请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6月2日至6月6日可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13日至6月25日可申请从6月起享受缓缴政策;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起可享受缓缴政策。

七、费款补缴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八、权益保障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九、与餐饮等五个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衔接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均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参保单位按五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不变。

已按五个特困行业提交缓缴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不符合资格的参保单位,符合本通告缓缴条件的可按本通告申请缓缴,从申请之月起享受缓缴。


附件:17个困难行业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日




17个困难行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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