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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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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66dae401586aa6513b001a&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06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年09月2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62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河南、山东、湖北、湖南、辽宁、黑龙江、福建、四川、陕西、江苏、云南、广西、江西、河北、海南、吉林、浙江、安徽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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